外勞薪資扣繳率 看居留天數
2018-07-27 00:29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/台北報導
為解決產業的五缺問題,勞動部近期持續檢討開放外籍勞工的相關規定。對於企業關心的外籍勞工薪資扣繳方式,財政部表示,企業發放給外籍勞工的薪資,應由其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,判斷其為「非居住者」或「居住者」,依相對應扣繳率辦理扣繳。
南區國稅局官員說明,同一課稅年度中,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者,就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,簡稱居住者,居住者所取得的薪資,可由扣繳義務人按全月給付總額,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查表扣繳,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%。
如果境內居留天數未滿183天,就是非居住者,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18%。但,全月給付總額如果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.5倍以下,則按給付額扣取6%。以2018年而言,每月基本工資為22,000元,1.5倍則是33,000元。
稅務官員表示,企業可從勞工居留證、護照簽證所記載居留期間判斷,應採何種身分辦理扣繳,其中,如預計當年度可居留滿183天,可採認居住者身分。但如果該勞工提前離境不再來我國,且該課稅年度實際居留天數未滿183天,則必須以非居住者身分扣繳,並補徵差額。
國稅局舉例,外籍勞工甲與雇主的聘僱契約期間,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,該勞工於2018年仍屬非居住者,如月薪為4萬元,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.5倍,其扣繳額應以4萬元乘以18%,需扣繳稅款7,200元。
外籍勞工乙聘僱契約則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,於2018年屬居住者,每月工資一樣是4萬元,其扣繳稅額則以薪資乘以5%,需扣繳2,000元;不過,如果該名勞工提前離境且不再回台,導致居留未滿183天,就應以非居住者扣繳率計算,每月需補繳5,200元。
國稅局提醒企業,不同年度的居留天數不可累計,如果外籍勞工是下半年入境,或上半年就居留期滿,則從一開始就要按非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,否則企業將因違反扣繳義務遭受處罰。